【基本案情】
2019年5月,陶某(2015年9月15日生)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向本市某派出所提出户口申报。该派出所按照市公安局户口办理规定,报某公安分局审批。该分局经审核发现依据不足,要求补充产前医院检查、住院病案首页、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凭证,但因陶某未能提供,户口申报未办成。陶某遂起诉至某区法院,请求确认该派出所未予办理常住户口登记行为违法。一审法院以被告应为某公安分局而非派出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陶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陶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陶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深入调查研究,查明“堵点”。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重点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除调取卷宗、接待当事人了解案情外,承办检察官多次走访涉案派出所和公安分局人口办,了解案件背后的症结系有关部门怀疑陶某的出生有问题,遂主动查访陶某出生的某医院并走访陶某母亲所在的工作单位。经查,陶某出生的医院倒闭,住院资料已无法查询,陶某母亲也于陶某出生当年退休,单位对其怀孕情况不了解,且其亦拒绝做亲子鉴定。但陶某出生医学证明真实,其父亲亦出具了亲子鉴定证明以证实其父女关系。据此,虽陶某无法出具原始生育材料,但有关部门怀疑其有代孕可能并无事实依据。
把握思维方式,厘清“焦点”。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把握系统的整体性、关联性、结构性和时序性等特征,查明问题的症结所在,并以全局意识、协同意识,把握好办案力度与工作节奏。承办检察官通过仔细梳理案件材料,审慎核查一审、二审裁定,分析在案材料,迅速厘清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中,陶某申请检察监督的事项虽为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职责违法,但案件实质争议焦点在于适格被告主体的认定。根据相关规定,补报出生应当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公安分局审批决定。陶某属于补报出生,审批机关应为某公安分局,派出所仅有受理、初审的职责。故本案的审理焦点在于被告主体适格与否问题,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起诉和上诉,并无不当。在查明问题后,承办检察官抓住根本问题,并制定了相应对策。
制发检察建议,化解“难点”。进一步以办案阐释“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下称《公约》)在儿童利益保护方面正式确立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1991年我国批准《公约》后,该原则逐渐在我国立法和司法中适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20年修订时,将该原则表述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该原则不仅涵摄实质性权利、程序性规则,而且含载解释性原则。为此,承办检察官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与公安分局人口办展开多次沟通。公安机关表示,在孩子来源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户口问题难以解决。对此,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决定制发检察建议,商请公安机关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优先保护,尽快解决未成年人的户口问题,以保障其合法权益。随后,承办检察官多次走访公安机关并与公安机关承办人员数次沟通协商,最终公安机关同意为陶某办理户口登记。最终,陶某成功登记户口,困扰当事人多年的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融合“四大检察”,化解矛盾纠纷。在办案中,检察机关除对行政生效裁定进行监督外,还应重点关注未成年人的利益,尤其对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未得到实体审理的情形,更应重视。针对“程序空转”问题,不能单纯强调已“依法办理”,要坚持未检办案与行政监督相结合、诉讼监督与争议化解相结合,以行政检察发挥检察监督优势,着力解除困扰未成年人的户籍难题,以帮助解决其入学、医疗等民事问题之忧,以结果为导向,注重矛盾的实质性化解,以实际行动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针对具体案件,多种措施并用。一是要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为化解矛盾争议奠定基础。查清事实、厘清症结是依法化解争议的前提和基础,要注重抓住核心矛盾,真正做到争议实质性化解。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了解申请人户口迟迟未予登记的原因,进而明晰公安机关考量的关键点,最终决定采取多种措施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二是视情制发检察建议,本案户口问题僵持多年,矛盾较为突出,采取由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商请其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兼顾商请的柔性和监督的刚性,更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把握“三个善于”,注重办案效果。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时,存在多种利益的权衡与抉择。一是准确把握法律关系,要求在各种利益交织以及这种利益与实现未成年人正当权利相冲突时,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应该处于优先地位;二是深刻领悟法治精神,要求通过办案实现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和朴素正义,体察实情,契合社会大众的正义观念;三是统筹法理情的统一,要求办案结果符合天理、国法和人情,防止就案办案、机械执法。本案中,公安机关坚持查清办理户籍人口的来历系其职责所在,也是社会治理的正当需求,但检察机关仍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开辟特殊绿色通道,以检察履职助力未成年人成长,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