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平快”的审查方法 □“稳准严”的把握标准 □“瞻前顾后”的整体考量
立足刑事诉讼整体观提升审查逮捕工作质效

审查逮捕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审查逮捕就是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羁押措施,其既对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权利产生重要影响,也对侦查工作的开展以及后续的诉讼推进和走向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被广泛关注。一般而言,审查逮捕系检察机关介入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的第一个环节,处于检察机关行使刑事检察职能的前沿位置,此时对侦查活动的引导相比后续的审查起诉来说,其及时性和力度更强,更便于履行侦查监督职能。为进一步提升审查逮捕工作质效,笔者尝试从刑事诉讼整体观出发进行一些经验总结。
“短平快”的审查方法
“短平快”的审查方法是建立在审查逮捕较短的审查期限基础之上的。
“短”就是审查逮捕办案期限短,审查时间有限。此时,审查逮捕的关键在于核心事实的确定,因此,在证据摘录上,要聚焦关键证据,避免面面俱到。在事实判定上,要抓住构成要件的核心。如果是多起事实,要抓住核心事实。如果存在证据充分程度不一的情形,要聚焦证据清晰的部分事实。在证据分析和法律适用上,应当围绕捕的标准进行精准分析。切忌大量摘录证据,而分析却一带而过,或没有分析,让人无法了解捕与不捕的原因。当前,由于电子卷宗的存在,证据摘录的记录性功能已经下降,在审查逮捕阶段,应将更多的精力放到证据分析上,审查报告的篇幅不宜过长,但要有“干货”。此外,针对案件的关键证据、关键事实、关键情节,办案人员有必要反复观看录像,甚至实地核验,也就是要“敲定”这些关键性细节。
“平”就是要立足审查逮捕阶段证据不完备这个客观现实,确立有限目标,不拔高证据标准,即避免捕诉标准混同。具体来说,在审查逮捕阶段,要聚焦是否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是否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否已经查证属实等关键内容。而对于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全部事实有待于进一步侦查完成。要避免将不影响作出逮捕决定的证据问题,当作逮捕证据标准进行判断,以起诉标准代替逮捕标准。
“快”就是要提高审查效率,节约有限的办案时间。提高审查效率的核心在于提高阅卷效率。审查逮捕的阅卷往往需要“一遍成”,具体而言,首先,简单地进行快速浏览,了解大体都有什么证据、阅卷的重点是什么。其次,在正式阅卷时,根据个人习惯制作阅卷笔录,把阅卷中发现的问题记录下来。正式阅卷要保证精力集中,经过一定时间的训练,可以实现在较短时间内充分掌握较为复杂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例如,对于涉案人员众多的案件,可以形成人物关系图充分展示人员关系;对于财务证据比较多的案件,可以采用列表法梳理资金脉络;对于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杂糅的案件,可以采用证据列表对照法明确具体人员的证据情况;等等。这些方法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证据的复杂性,提高审查效率。
“稳准严”的把握标准
“稳准严”的标准建立在逮捕作为最严厉强制措施的基础之上。
“稳”就是在审查过程中要保持清醒、冷静,在判断上要审慎对待,避免后续诉讼环节出现较大风险。这里的风险既包括不起诉、撤回起诉、无罪的风险,也包括无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实刑的风险。为避免产生上述风险,要确保证据过硬。对于涉案证据达到逮捕标准,但未达到起诉标准的案件,需要关注证据体系能否及时得到补强。对证据体系发展方向的预判是审查逮捕的一项重要能力,它是侦查思维与起诉思维的融合,既需要合理预判,也需要及时止损。此外,对于起诉必要性和量刑考虑,也需要根据审查逮捕阶段反映犯罪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等的证据进行合理预判,并将此作为逮捕必要性的重要考量因素。同时,“稳”也体现在关注逮捕措施对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尤其是保障侦查顺利进行的作用,要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适当承受风险,这在重大复杂敏感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准”就是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逮捕标准和法律适用。在审查逮捕阶段,要对涉案人员进行分层处理。对于涉众型犯罪案件以及一些类型化犯罪案件,需要结合犯罪层级、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对涉案人员进行分层处理,并就分层处理的标准向侦查机关传导,以实现提捕和批捕质量的双提高。不仅是涉众型犯罪案件,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样存在依据犯罪作用地位以及认罪悔罪态度进行区别对待的必要。同时,因刑事案件办理的专业性较强,提捕罪名可能并不精准,对此,在审查逮捕环节,准确判定犯罪行为性质,准确适用批准逮捕的罪名也至关重要,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体现审查逮捕引导侦查的标志性功能。
“严”就是严把审查逮捕的关口,严把证据关、事实关、法律关。审查逮捕是预防冤错案件的重要关口。提高审查逮捕工作质效应该“严”字当头。实践中,对于违法取证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正和排除,对于证据过于“严丝合缝”的案件,需要保持警觉。在审查过程中,要避免对证据证明内容的拔高,同时关注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仔细辨析无罪证据的合理性。此外,还要高度关注案件起因,避免唯结果论,认真分析是否存在防卫可能。在严格把关的同时,依法履行侦查监督职责。
“瞻前顾后”的整体考量
审查逮捕并不局限于法定期限内的审查,应该从前连侦查、后连起诉的整体上进行考量,以便发挥其在刑事诉讼整体上的功能作用。
“瞻前”就是发挥依法介入的作用。实践中,公安机关有时就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商请检察机关派员适时介入研提意见。这有利于在提捕前开展有效侦查,取到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及后续审判阶段所需要的证据。侦查的黄金时间集中在案发初期,检察机关依法介入能够在这一黄金时间发挥专业引导作用。通过依法介入引导侦查,有利于完善审查逮捕阶段的证据体系,也有利于提高审查逮捕效率,准确适用逮捕措施和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种对证据标准和刑事政策的向前传导,有利于提高“大控方”的办案质效。要注意沟通协商依法介入的范围,一方面,避免范围过大,缺乏必要性,挤占必要精力;另一方面,避免应介入而不介入,导致检警沟通少、分歧大。同时,要注意提高介入引导的有效性,检察人员要提出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的引导意见,实现有效引导。对于没有介入的案件,检察官在审查逮捕时也要注意关注侦查思路,将其纳入审查逮捕的思考框架,即审查逮捕过程中,要兼顾侦诉判的立场。
“顾后”就是要考虑审查逮捕之后的衔接工作。首先,这是一个证据完善的问题。批准逮捕后还需要以诉判的标准,引导侦查机关完善指控所需要的证据体系,其关键在于持续、有效引导。当前实践中,存在一些案件,相关证据迟迟无法补充完整,侦查无法终结,一旦强制措施到期,就容易形成“挂案”。对于这些案件,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跟进引导和监督,对于消极侦查行为,要进行监督;对于确实符合撤案条件的案件,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其次,要关注羁押必要性审查。逮捕措施具有长期性,对于有些案件,逮捕措施在侦查初期有其意义,但后续持续羁押并无意义,如犯罪嫌疑人已经认罪认罚、达成和解谅解的轻微刑事案件,从后续起诉必要性和缓刑考量的角度看,有必要在批准逮捕后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使强制措施与后续的刑事处理相协调。
从刑事诉讼整体视角而言,审查逮捕的期限虽短,其视野却广阔而深邃,能够直达侦查活动的初始阶段,也能与后续诉讼环节产生关联,对刑事诉讼全局产生实质影响。因此,对审查逮捕的把握,是一个审查与监督、一域与全局相互协调的过程。由于审查逮捕对侦查机关存在制约,因此,审查逮捕的有效运用,有利于构建“配合—制约—监督”相互结合的良性检警关系,也有利于刑事指控体系的整体构建。
(作者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