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管理体系是保障法律制度体系、评价标准体系、操作规范体系、责任落实体系有效运行的枢纽——
对标正确政绩观构建高质效办案科学管理体系
□构建科学管理体系必须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一取消三不再”决定,围绕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管案与管人相结合”等新理念新要求,更新管理理念,聚焦管理重点,完善管理制度机制。
□管理内容是科学管理体系的核心构成。业务管理是检察管理的重中之重,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内容,紧盯关键环节,推进管理内容的系统化、制度化、科学化。
2026年全国检察长会议提出,着力构建高质效办案制度机制体系——法律制度体系、评价标准体系、操作规范体系、科学管理体系、责任落实体系。这为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高质效办案的科学管理体系是保障法律制度体系、评价标准体系、操作规范体系、责任落实体系有效运行的枢纽。构建科学管理体系必须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一取消三不再”决定,围绕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管案与管人相结合”等新理念新要求,更新管理理念,聚焦管理重点,完善管理制度机制。
突破“三困”,推动理念焕新升级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要深刻领悟、深入践行,以新理念破除旧思维、以新认知打破老套路,以理念革新推动管理提升。
一是突破思维定式之困。思维定式本质是认知上的“盲”,“想不到”“看不见”,往往把特定条件下创造的经验当成普遍适用的真理,由此造成思想和方法的固化。突破思维定式之困,首先要提高自己的认知,特别是要通过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对照检视检察管理工作,研究构建符合正确政绩观要求的科学管理体系;对照检视评价机制,考核和排名是否为评价的唯一解或最优解,研究构建符合正确政绩观要求的科学评价体系。要打破原有的思维定式,走出原来的思想桎梏,切实落实好检察管理新理念新要求新举措。
二是突破路径依赖之困。当前,要打破以往固旧的路径依赖,从案件管理部门“一家管”转变为“大家管”,从“管结果”转变为“同步管”,从“盯数字”转变为“既核数据又查案子”,健全科学管理体系,做到业务管理、政务管理、队伍管理一体融合,宏观管理、自我管理、专门管理、协同管理一同发力,数量、质量、效率、效果一并评价。
三是突破自我限制之困。在检察“大管理”背景下,办案部门自我管理责任逐步增强,但案件管理部门统筹作用更为凸显,其监管的广度、深度和精度要求更高。案件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全局意识和担当精神,着力提升队伍综合素能,不仅要盯好专门管理这“一亩三分地”,还要准确把握业务管理“枢纽”的职能定位,敢于担当作为,主动担负起“三个管理”的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的工作职责。要服务好院领导和检委会的宏观管理、主动对接办案部门的自我管理和其他部门的协同管理,及时提供监督管理信息。在监管工作中,不仅要管好数据质量、规范办案程序,更要抓好案件实体处理的监督,还要推动司法突出问题、疑难问题和认识分歧的解决,全面履行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职责,为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履职尽责。
紧盯“三类”,明确管理重点内容
管理内容是科学管理体系的核心构成。业务管理是检察管理的重中之重,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内容,紧盯关键环节,推进管理内容的系统化、制度化、科学化。
一是紧盯重点问题。聚焦重点案件,对无罪、免刑、撤回起诉、捕后不诉、撤回抗诉、抗诉意见未被采纳等案件,要重点检查、逐案评查。办案质量较差、被提示问题多、问题重复率高的检察院、检察官办理的案件,也要纳入重点案件进行重点检查、评查。聚焦重点环节,对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监督与不监督、情节认定、量刑建议、诉讼权利保障、涉案财物管理、法律监督线索移送等环节,要重点审核、监督和检查评查。聚焦重点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情节认定等法律适用分歧,要及时收集,提示和协助办案部门开展研究、加强指导。
二是紧盯异常问题。紧盯数据异常,密切关注异常业务数据,特别是反常态数据,提高对业务数据的关注度和敏感性,对异常的办案态势进行及时分析研判,从类案中发现普遍性、倾向性和异常性问题,特别是防止“注水”“躺平”,严防数据造假。紧盯程序异常,办案程序不规范,可能存在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或者案件处理异常问题,甚至是廉洁问题。如办案期限问题,要持续加强办案期限和时长管理,坚决防止超期办案、简案慢办,对故意拖延案件审查期限、滥用案件审查期限变更事由,或者因过失延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进行责任追究。紧盯处理异常,案件处理与同类案件处理偏离度较大的,要紧盯案件是否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不当或者错误等问题。
三是紧盯苗头问题。及时关注司法办案中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如监督不力问题。一些院在“一取消三不再”之后,没有了考核压力,出现“躺平”或者“侧躺”,法律监督履职不到位,主动监督、全程监督意识不强,一体履职要求落实不到位,特别是对执法司法突出问题,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导致监督职能虚化、弱化。一些办案程序、文书瑕疵问题,需要持续跟进监督、规范,建好问题历史台账,对“新错初犯”和“旧错屡犯”要区别对待,梯次评价。对于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学习学透,避免出现办案仍适用旧司法解释,或者不执行新规定的办案程序和操作流程的问题。
聚焦“四维”,完善管理制度机制
制度机制是科学管理体系运行的保障,检察机关要聚焦以下四个维度完善检察管理制度机制,保障科学管理体系的协同高效。
一是坚持左右联动。在业务管理组织体系中,办案部门自我管理、案件管理部门专门管理、相关部门协同管理,与检察长、检委会宏观管理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组织体系。其中,案件管理部门与办案部门、协同部门的联动至关重要。当前,实践探索的“1+N”办案质效分析、提示函、会商讲评、联合调研、质量监管员、正负面清单、绩效考核等制度机制,搭建了部门联动的平台,取得了良好成效,但在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办案质效分析针对性不强、提示函落实效果欠佳、会商讲评聚焦问题和督办落实不够、质量监管员作用未全面发挥、监管成果运用不足等问题。联动更紧密更有效,需要有更完善更规范的工作制度和更高效的运行机制,这些需要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
二是坚持前后贯通。“三个管理”的具体落实重在彼此贯通融合,尽管三者的管理时机、方式、重点不同,但管理目标一致,都是指向“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需要彼此相互衔接、前后贯通。办案部门的业务指导、会商讲评确定的规则和要求,是案件管控和质量评价的依据和标准;审核把关、流程监控、数据监管等案件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作为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的重点,管理结果一并纳入对单位的评价和对人的考核;检查与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作为案件管理的内容;案件管理、质量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作为业务指导的重点;管控评价还要与司法惩戒和责任追究相衔接。各环节要贯通协同、形成闭环管理。案件管理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促进办案与管案融合、指导与管理结合、管案与管人衔接,前后贯通,推动“三个管理”取得实效。
三是坚持上下一体。依托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体制,建立健全统一指导、监督、协调的一体化检察管理运行机制。在各级院抓好日常管理的基础上,上级院对监管中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异常性问题和严重问题个案,要统筹统揽、督办督改,运用案例指导、个案指导、检查评查、预警提示、通报约谈、点评讲评、现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院的业务指导。下级院要分级督办、挂账销号、闭环验收、标本兼治、长效巩固。办案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既要各有分工,更要步调一致,形成合力,做到信息共享、风险共防、问题共商、责任共担、成果共用、机制共建,通过推进监管一体化、整改一体化、督导一体化,形成上下贯通、同向发力的管理格局。
四是坚持内外协同。随着数据时代的来临,数据成为现代管理的基础依据、重要抓手和决策支撑,贯穿管理全过程、各环节,是提升管理质效、实现精准管控的关键要素。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最高检部署的“数智案管”为检察管理提供了强大的数据支撑,政法协同和数据共享平台为开展更全面、更深入、更精准的管理提供了有利条件。检察机关要梳理好内部管理数据,运用好外部数据,通过内外部数据的碰撞,查找案件质量和司法不规范问题。对共性问题、关联问题,协同公安机关、法院共同研究、共同解决。同时,要重视人民监督员、检察听证员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的线索和问题,及时开展监督和积极推动整改,将外部监督转化为高质效办案的有效推动力。
(作者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