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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程序正义?助推刑事法治现代化
时间:2023-12-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程序正义是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刑事诉讼不仅仅是一种查明真相的认识活动,更是为解决争议而对实体目标和程序价值进行选择和实现的过程。

弘扬程序正义 助推刑事法治现代化

□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途径,无疑是案件办理过程中展现在人民群众面前的程序正义。因为,程序正义是一种正义实现的客观标准,程序正义同对人的主体性地位的尊崇和个体价值及尊严的维护不谋而合;通过客观标准的设定对国家的刑法评价行为是否符合理性加以物化以利于评价,而丰富但不繁琐的程序则是最好的载体。

中国检察出版社新近出版的一百八十余万字的《依法治国与刑事诉讼——卞建林法学文集(上中下)》,是我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卞建林教授集其四十年刑事法治研究之大成的扛鼎之作。全书通过程序原理、诉讼制度、刑事辩护、诉讼监督、证据制度、司法改革、立法完善七个部分,全面展现了卞建林教授关于程序正义的法治理念和制度构想。该书在刑事法治领域,为法治理念的培育和诉讼制度的完善,为推进中国刑事法治的现代化,作出了卓越贡献,是刑事法治领域不可多得的理论财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在人民群众中树起对法治的信心,才能发挥司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功能作用。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途径,无疑是案件办理过程中展现在人民群众面前的程序正义。因为,程序正义是一种正义实现的客观标准,程序正义同对人的主体性地位的尊崇和个体价值及尊严的维护不谋而合;通过客观标准的设定对国家的刑法评价行为是否符合理性加以物化以利于评价,而丰富但不繁琐的程序则是最好的载体。在卞建林教授眼中,基于现代社会所具有的程序性特质,尤其需要我们在型构刑事司法现代化图景时树立程序观念及程序正义的理念,因此,“崇尚刑事程序法治,弘扬程序正义价值,是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卞建林教授在刑事诉讼程序领域辛勤耕耘四十载,形成了大量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对于转变司法观念,完善诉讼制度,推进刑事司法体制改革,助推刑事法治现代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依法治国与刑事诉讼——卞建林法学文集(上中下)》中,卞建林教授对程序正义进行了全方位的论述:

首先,程序正义是贯彻刑事诉讼法治的必由之路。卞建林教授认为,刑事诉讼程序具有两个方面的价值:一是工具性价值,即刑事诉讼程序对于满足程序主体的实体目标是否有用和有效的价值标准,这种实体目标主要是实体正义、公平、安全、秩序等;二是程序性价值,即刑事诉讼程序对于满足程序主体就程序本身提出的程序性目标是否有用和有效的价值标准。工具性价值是从程序结果派生出来的,其本身不能超越程序结果而独立存在,而程序性价值却是独立于程序结果单独存在的。刑事诉讼的程序性价值,就是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刑事诉讼不仅仅是一种查明真相的认识活动,更是为解决争议而对实体目标和程序价值进行选择和实现的过程。为了促进争议的解决,刑事诉讼程序就必须协调、均衡不同程序主体的不同需求,最大限度地兼顾各方利益。不仅如此,既然行使国家刑罚权的专门机关选择了以诉讼形式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其职权活动就必须受制于程序,不能为了一味追求结果而不择手段、为所欲为。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就在于它在有助于达成裁判结果的工具性价值之外,为刑事诉讼程序另外确立了若干独立目标,这些目标的实现规范了专门机关的权力行使,防止国家权力在刑事诉讼中的异化和恣意,保障了刑事诉讼法治的贯彻实施,集中体现了现代法治的本质特征。实体正义由于评价主体的不同和认知能力的局限而具有相对性,程序公正却因其自身存在的合理性和稳定性,在公众心目中往往成为公正司法的直接表征。由于我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以及实体公正的相对性、局限性,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应当更多地强调程序公正的理念,并在制度架构和程序完善中使这两种司法公正的价值得以最佳契合。基于这种信念,卞建林教授几十年如一日,利用各种机会、各种渠道传播程序正义的理念,呼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学术界以及社会各界重视程序正义。他特别强调,当前我国的刑事司法体制改革,应以完善、优化程序,加强程序正义的保障机制,提高诉讼法的独立地位为首要任务。只有当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得到普遍承认和尊重,诉讼法与实体法受到同等的遵守和服从,法治程序化才会发展为法治现代化。

其次,程序正义,需要以合理配置司法职权为保障。卞建林教授认为,“刑事司法,是国家权力运作的典型场域。在刑事司法中弘扬程序正义理念,发挥程序对国家权力的规制作用,进而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至关重要。”卞建林教授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和运行规律进行了长期深入的研究,并结合中国司法职权运行的实际情况和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提出了侦查权优化配置、检察权优化配置、审判权优化配置的具体构想,提出了按照程序正义的要求构建控辩关系、诉审关系的思想。《依法治国与刑事诉讼——卞建林法学文集(上中下)》中收录的“侦查权运行规律初探”“论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审判权的理论展开与科学配置”“诉审关系论辩”“起诉的效力与审判的范围”等等,都聚焦我国司法职权配置和运行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并以程序正义为坐标,提出了改革完善的路径,力图构建刑事法治现代化所要求的刑事诉讼中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这些研究成果,不仅弘扬了程序正义的理念,而且对二十多年来我国刑事法治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尤其是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奠定了理论基础,发挥了引领作用。

再次,程序正义,需要完善的诉讼制度来实现。程序正义的理念要落到实处,无疑需要制度支撑。只有优化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才能体现程序正义理念,才有可能满足程序正义的需求,实现程序正义的目标。卞建林教授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倾注了大量心血,也推出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更加科学理性作出了公认的杰出贡献。他从宏观上论证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构建,强调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应当突出对国家权力恣意及对侵犯公民权利可能性的防范,直接确立人权保障的目的观;要弘扬程序法治理念,健全程序制裁机制;要遵循诉讼运行规律,理顺控审关系;要发展诉讼主体理论,完善刑事诉讼构造;要引入谦抑比例原则,规制追诉权力行使。他主张,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重点,一是要实行轻简、重繁的程序设计,即对轻微刑事案件尽可能适用简易化的程序,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并使当事人尽快摆脱诉累;对重罪案件尤其是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的处理则应该适用严格程序,以充分发挥缜密的程序所具有的查明事实与保障权利的机能,确保案件质量。二是要推进协商司法与恢复性司法,努力探索新型案件解决方案。三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四是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的重要作用,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的起诉裁量权。除了宏观上的研究之外,卞建林教授还从微观上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回避制度、审前羁押制度、公诉审查制度、庭前会议制度等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制度进行了深入细微的研究,提出了改革的路径和应当注意的问题。

最后,程序正义,需要有力的法律监督来维护。法治现代化的过程,永远是一个不断克服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不断约束权力的恣意和规制人们行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监督始终具有不可或缺、无法替代的功能。卞建林教授特别重视法律监督对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刑事法治现代化的作用。在“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刑事诉讼监督的立法发展”“关于加强诉讼监督的初步思考”“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变革”“关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若干思考”“刑事程序法治化的期待”等文章中,卞建林教授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特别是对其中的诉讼监督进行了反复深入的论述。他认为,如何正确认识和理性看待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如何以更为有效、有力、有序的诉讼监督来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是诉讼理论和司法实务共同关注的话题。因为,加强诉讼监督对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无论是检察机关依法对存在严重程序违法或者侵害诉讼参与人权利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加以纠正,还是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审判活动提起抗诉、督促纠正,都表明了程序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威性和强制力,是通过诉讼监督实现程序公正的有力体现。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防止或减少诉讼中的违法行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他提出,加强诉讼监督应当采取的进路,一是理顺控诉职能与监督职能的关系,二是完善诉讼监督的手段体系,三是健全诉讼监督的决定程序。为此,他建议完善刑事诉讼监督的立法,扩展诉讼监督的范围,增加诉讼监督的内容;丰富诉讼监督的手段,明确诉讼监督的效力;强化诉讼监督的责任,健全诉讼监督的程序。他还特别强调: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坚实的法理依据和实践基础。虽然由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检察机关侦查权大幅缩限了适用范围,但却与法律监督理论形成逻辑内洽,为提升法律监督实践效果带来契机。所有这些观点,与他一贯主张的程序正义理念一脉相承。

总之,卞建林教授为弘扬程序正义倾注了大量心血,推出《依法治国与刑事诉讼——卞建林法学文集(上中下)》这样的鸿篇巨制,其中闪烁的理性光芒,在刑事法治现代化的道路上乃至在中国式现代化的整个进程中,都散发着睿智的思想火花,发挥着理论先导的引领作用。

(作者为湖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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