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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展现良法善治多维图景
时间:2023-05-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良法善治是中华法系的重要价值追求,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光彩夺目的内容,揭示出法治文明进步的普遍性规律,为大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宝贵的法文化支持。

□检察工作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社会主义良法善治的有力支撑。检察机关在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要把握党和国家工作的中心任务与首要任务,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智慧,切实履行检察职能,加强法律监督,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中国是世界著名古国,法制历史源远流长,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显示出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治文明的深厚底蕴。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华法系相伴而生,是中华民族卓越法律智慧的集中体现。它内涵丰富、体系完整、特色鲜明,对中华法治文明的繁荣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良法善治是中华法系的重要价值追求,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光彩夺目的内容,揭示出法治文明进步的普遍性规律,为大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宝贵的法文化支持。

良法善治反映了中华民族缔造法治秩序的理性态度

“治民无常,唯法为治。”善治是有效、有序、健全的治理,它建立在法治秩序之上,以良好的立法、执法、司法及普法等为重要支撑。良法善治有着深厚的法文化基础,在五千年的历史进程中,中华民族不仅善于从容应对层出不穷的艰难险阻,迎难而上,进行不屈不挠的斗争;也善于以理性务实的态度和举措,谱写适合实际国情、推动法治文明进步的恢宏篇章,不断丰富具有深厚人文关怀的良法与善治实践。在对善治蓝图的描绘中,孔子的大同理想对国家治理和民族心理影响最为深刻。在孔子的构想中,天下为人民共有,而执政者必须具备良好的道德素养和政治才干;人人讲求信用,各展其长,不仅能尊老爱幼,善待亲人,也能发散爱心,参加公益,使弱势群体得到安抚。如此则邻里和睦,社会安宁,国家大治。大同世界的政治图景蕴含了民主公正的法治秩序、和谐友爱的社会关系、诚信敬业的个人品质等,是超越时空的人类文明共同追寻并努力实践的治理目标。

以孔子为代表的思想家高度关注“人事”,知晓“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因此,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形成了一条以民为本的“敬鬼神而远之”的现实主义道路。在法律起源上,皋陶造律广为流传。皋陶是舜帝时的司法官,他在审案时,从案例中总结普遍性经验,再转化为法律内容,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从实际出发的传统。在法律原则上,法律公开、法令统一、立法简明、缘法而治等深入人心。在法律观念上,既隆礼重法,又追求无讼,以德礼预防在先,以法律制裁在后,而又不尚重刑,明确适用法律的目的在于案结事了、民安国治。在法律形式上,以律为核心的诸多法律形式不断发展,令、格、式、典、敕、例在不同时代调整着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各种法律关系,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法律体系日渐成熟。在法律内容上,捍卫道德伦理、维护公平正义、重视农业生产、矜恤弱势群体成为立法不可或缺的要素。通过立法,综合发挥法律的惩治与教育功能,在化民成俗、营造和谐社会环境中发挥了显著作用。凡此种种,都说明中国古代对良法善治的追求建立在治国理政和生产生活实际的基础之上,这一价值追求具有跨越时空的历史影响力和穿透力。

中华法系以良法促善治的多维图景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在制定良法方面,中华法系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勾勒出良法善治层次分明而又和谐统一的整体样态。

(一)立严整统一之法,促国家富强之治。内容科学、结构整齐、系统完备的立法,既是卓越法律思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集中呈现,也是实现富国强兵、天下大治的有力支撑。历史上繁荣昌盛的贞观之治、开元盛世等,都有良好的立法作为依托。尤其是唐律奠定了大唐盛世的法律基石,维持了长期鼎盛局面。唐律的代表《唐律疏议》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立法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唐律疏议》具有许多亮点:一是内容完整,覆盖全面。《唐律疏议》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方面,涵盖多个领域的法律关系,对当时社会生活进行了全景式规范。二是结构严整,自成体系。《唐律疏议》有序,有正文;有总则,有分则。500余条规定有序排列,形成了一个科学体系。三是逻辑严密,层次清晰。《唐律疏议》内容设计合理,以刑名法例为首,实体内容居中,诉讼程序置后,做到了实体法、程序法相统一。

作为盛世之法,《唐律疏议》不啻为一部治国理政法律智慧的集大成之作,在促使唐代综合国力极大提升的同时,也成为各国竞相效仿的典范。如日本、越南等国纷纷效仿唐代,建立本国法制,加速了东亚地区的政治开化与法制进步。

(二)立循变协时之法,促社会和谐之治。法律贵在稳定,方能取信于民,显其权威。时势的演进,往往带来法律关系的变化,固定的法律条文需要及时修订,才能保证其适用性和影响力。早在《尚书·吕刑》中,便有“刑罚世轻世重”的记载。《周礼·秋官司寇·大司寇》提出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韩非在概括法治发展规律时进一步指出:“法与时转则治,法与世宜则有功。”这说明法律是与时俱进的,只有根据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调整条文内容,法律才是有生命力的良法。为了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历代开明统治者均强调在制定法律时从法制历史的成败得失中汲取经验教训,使新立之法成为治世之良法。明太祖朱元璋在权衡之后,决定以唐律为蓝本进行修律,不仅邀请儒臣和刑官每天讲解二十条唐律律文,而且不厌其烦地讨论律文的质量,使之成为确保新律条文轻重适当的参照。

(三)立明礼弘德之法,促百姓安宁之治。我国传统社会治理主张“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该宗旨经历了历史锤炼,体现出中华民族珍贵的理性思维,成为一道颠扑不破、历久弥新的“铁律”。《易经·系辞》称,天地之大德曰生。百姓的幸福首先是生存无忧、生活有序。古代刑罚的目的,并不在于简单的惩治犯罪,更在于教育罪犯及世人,使人明德礼、近良善、远罪恶。以民为本,重民、爱民,要以法巩固教化、宣扬道德。因此,历代立法,无论谋篇布局,还是内容设计,都显示出对德礼的推崇和贯彻。《唐律疏议》开篇便宣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既是贯穿唐律始终的基本原则,也是对德法互补、共同为治方略的呼应。

为了明礼弘德,裨益百姓,历代立法设计了许多饶有特色的制度。例如,维护孝道的存留养亲制度。该制度以亲情来教化和改造犯人,强化了亲情伦理,凸显了法律对德礼的重视。此外,历代立法中常有矜恤老幼、宽宥残疾、重惜民命的规定,这些内容承载了传统的德礼观念,彰显人本主义的光辉,使法律在德礼的基础上更好地肩负起重视民生的职责,在实现百姓安宁、促进群体和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古代实现良法善治的制度保障

以良法促善治,前提在于制定良法,关键在于依靠贤吏实施法律。为了制定良法,塑造贤吏,历代进行了多方面有益探索。

(一)不断成熟的立法机制。成文法公布以后,我国古代逐步形成了法典化传统。从战国时期的《法经》直至清代的《大清律例》,成文法典不绝如缕,尤其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疏议》,是承上启下的重要法典,它标志着中华法系的立法机制臻于成熟。首先,《唐律疏议》贯穿了于礼以为出入、德法互补、立法宽简、法须稳定等指导思想,反映出先进理念对立法的引领。其次,立法活动受到统治者高度重视,《唐律疏议》在《永徽律》基础上形成,而《永徽律》及此前的《武德律》《贞观律》均由皇帝直接推动并由一批能臣干吏编纂完成。再次,形成了律疏一体的法典结构,代表了律学的重要成就。《唐律疏议》是秦汉魏晋以来律学的集大成者,对律文的解释、律意的阐明、内涵的剖析、源流的考证等,均呈现出律学家在法律研究方面的杰出智慧。

尽管我国古代长期以成文法典为主导,但并不排斥判例、习惯法等法律渊源。秦汉就有运用判例的活动,唐宋时期的《龙筋凤髓判》《名公书判清明集》等,无论拟判还是实际判例,均强调司法经验的总结提炼,重视情理法的统一。至明清两代,判例汇编进入高峰,律学家对判例、条例的研究直接推动了立法的改善。清代律学家薛允升的《读例存疑》受到时人的高度评价。

(二)治吏为要的法制建设。在中国传统的政治结构中,官吏是实现良法与善治的重要力量。历代为了拔擢良吏,罢黜恶吏,在重视官员的铨选、任用之外,建立并强化了考课和监察制度。考课与监察同为“中国古代职官管理的法律传统”,二者紧密衔接,相辅相成,在澄清吏治、提高官僚队伍整体素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秦汉以后,考课法令持续充实,考核的时限、标准及赏罚政策不断改进。至唐代,考课制度已臻完善,三品以上官员由皇帝亲自考核,其余内外官员由吏部统一负责。清代进一步形成了考核京官的“京察”与考核外官的“大计”制度。

此外,为了提升官员的法律素养,历代均强调官吏法律知识的培养。尤其是明清两代,律典中均规定了“讲读律令”条,要求官吏熟读国家律令,讲明律意,剖决事务。将官吏讲读律令的情况,纳入监察考核范围。

中华法系良法善治资源的创造性转化

中华法系良法善治的传统法律文化资源,不仅有着丰富的内涵和持久的影响力,也为红色法治文化的发展和当前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法文化支持。

(一)重视优秀文化传承创新是法治进步的重要动力。中华法系的发展轨迹表明,中国古代历史经历了一个因革损益、继往开来的过程。历史上的著名盛世,无一不是在充分吸收治国理政经验、总结法败国乱教训、结合新的时代需要的基础上进行改革而诞生的。中国历史上治国理政的优秀文化,同样是中国共产党建设红色政权的动力源泉之一。为人民服务和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长期坚持的根本宗旨和工作路线,同中华法系“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等思想一脉相承。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充分运用政策、法律、道德等手段,瞄准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破解阻碍革命进程和人民安定的现实问题,经过多年综合治理,取得突出成效。

在红色法治的探索进程中,高度重视重大案件的审理,尤其重视有效裁判对干部素养的塑造。延安时期的黄克功案就蕴涵了从严治党的理念,体现了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精神。此后,各级党员干部均以自觉遵循党的政策、厉行红色政权的法律政令为风尚。

(二)以检察工作现代化促进社会主义良法善治。检察工作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社会主义良法善治的有力支撑。检察机关在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要把握党和国家工作的中心任务与首要任务,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智慧,切实履行检察职能,加强法律监督,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首先,聚焦办案主业。依法办案,最能释放良法的效能。针对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坚持问题导向,本着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把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治理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注意总结案件产生、发展的规律,从个案研究和类案分析中发现法律和制度漏洞,通过提出检察建议、出台法律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形成良法指导司法、司法反哺立法的良性机制。其次,发挥监督主责。实践证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发挥得越好,人民检察事业就发展得越好。检察机关应继续坚持“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持续推进各项监督,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再次,彰显服务本色。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案件,不仅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更是检察事业为民、便民、利民的体现。应加强检察信息化建设,始终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初心,推动检察工作提质增效,实现标本兼治。最后,把握平安主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重要力量。对百姓而言,案结事了,诉愿得偿,生活恢复平稳安康、和谐有序,是数千年积淀的民族心理;对检察机关而言,秉公任事,依法办案,推动形成清风正气、良法善治,是检察履职的应尽之责。检察机关应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诉源治理,主动融入社会治理格局,为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平安和谐贡献力量。

(作者为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执行院长、副教授。文章详见《人民检察》2023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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