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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检民清风” 涉黑恶犯罪线索举报信箱正式开通!
时间:2026-09-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依法严厉打击传统及新型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本院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为方便群众安全、便捷地提供线索,本院已开通电话、电子邮箱、邮寄等多种举报渠道,同时正式启用“检民清风”涉黑恶犯罪线索举报信箱,全方位拓宽线索来源渠道,欢迎广大群众积极提供相关违法犯罪线索。

一、线索征集范围

(一)新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1.软暴力非法催收类。采取电话短信轰炸、跟踪贴靠、上门滋扰、聚众造势、曝光隐私等软暴力手段,胁迫他人偿还债务的团伙线索。

2.职业化恶意索赔类。为牟取非法利益,虚构、编造损害事实或以商家存在经营瑕疵为由,假借消费维权、侵权索赔等名义,通过投诉、举报、诉讼、曝光、差评和滥用行政救济权利等方式对被害人施压以索要赔偿的违法犯罪线索。

3.各类碰瓷敲诈。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虚构人身受害事实,通过纠缠围堵、恐吓滋扰,借机实施高额索赔的团伙线索。

4.民生领域强迫消费类。医美、餐饮、装修、旅游等行业,以低价引流,通过限制离店、中断服务等变相施压,强迫购买高价商品服务的线索。

5.色情敲诈类。以地缘、亲缘等为纽带,通过网络交友软件招嫖,引诱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以怀孕、受伤、未满14周岁等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实施敲诈行为的违法犯罪线索。

6.裸聊敲诈勒索。诱导被害人裸聊,录制截取不雅视频隐私,以向亲友公开曝光相威胁,逼迫转账索财的线索。

7.网络套路贷类。假借网络借贷名义,虚增债务、伪造流水、刻意制造逾期,恶意垒高债务,软硬兼施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线索。

8.有组织网络暴力。团伙实施人肉开盒、信息泄露、水军控评攻击、有偿网暴,通过网络侮辱恐吓寻衅滋事欺压他人线索。

(二)传统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1.房地产领域类。房地产领域团伙实施一房多卖,隐瞒房屋抵押查封事实骗取购房款,使用滋扰、威胁手段压制群众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2.工程建设领域类。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强揽工程、恶意竞标,暴力阻工、强拿硬要,强行索要进场费、协调费、保护费的团伙线索。

3.污染生态环境类。非法侵占、破坏林地、河道资源,非法开采砂石、矿产资源,暴力打压竞争对手,垄断开采、运输、销售链条的“沙霸”“矿霸”等线索。

4.交通运输领域类。垄断客运、货运线路,欺行霸市,敲诈勒索营运司机,暴力争抢客源货源的“路霸”团伙线索。

5.高利暴力讨债类。从事高利放贷,采取殴打、拘禁、恐吓威胁等暴力手段催收债务,插手民间经济纠纷的团伙线索。

6.把持基层政权类。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操纵破坏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把持基层组织,侵吞集体资产、欺压残害群众的“村霸”团伙线索。

7.开设赌场类。开设地下赌场、流动赌场,抽头渔利,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看场护赌,拉拢腐蚀群众参与赌博的团伙线索。

8.组织、容留卖淫类。组织、强迫、容留他人卖淫,经营色情场所,纠集人员维护非法经营秩序的团伙线索。

9.非法拘禁伤害类。为索取债务、争夺利益,实施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侵犯群众人身权利的团伙线索。

10.寻衅滋事把持行业类。在餐饮、娱乐等行业,靠暴力威胁把持行业,收取保护费,干扰正常经营秩序线索。

(三)其他涉黑涉恶关联线索

1.涉黑恶逃犯线索。涉黑恶逃犯活动轨迹、藏匿地点、资金往来、境外潜逃等相关线索。

2.涉“保护伞”线索。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通风报信、包庇纵容、违规干预案件办理的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

3.其他涉黑恶及关联线索。和黑恶势力相关的涉枪涉爆、网赌电诈、黄赌毒、食药环、盗抢骗等突出违法犯罪线索,以及其他涉黑涉恶线索。

二、举报渠道

1.举报电话:0473-2042414(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

2.举报电子邮箱:hbwqrmjcy@163.com;

3.信箱举报:本院专门设立“检民清风”线索举报信箱,信箱周边无监控设备,最大限度保护举报人隐私安全,群众可匿名投递线索材料。信箱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北大街11号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院内。

4.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北大街11号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编:016000)

三、举报须知

1.鼓励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员姓名、身份、时间、地点、事实经过以及录音、视频、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便于核查处置。对于受外部因素、人身威胁等客观条件限制,不便实名举报的,可通过邮箱等渠道进行匿名举报。对征集的所有线索我院将依法开展核查工作,一经查实即移送有关机关进行处理;

2.本院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3.严禁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借举报恶意造谣构陷,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4.涉黑涉恶犯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积极退赃退赔的,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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