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侦查盯的不是普通老百姓,而是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特殊主体”。
第一类:司法工作人员
就是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具体来说,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和社区矫正部门等司法机关工作,担负刑法规定的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四种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职权实施的14类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具体包括:
1.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
2.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条)
3.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47条)
4.暴力取证罪(刑法第247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248条)
6.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
7.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
8.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条第1款)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399条第2款)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399条第3款)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9条第3款)
12.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400条第1款)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400条第2款)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401条)
第二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