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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司法“灯下黑” | 这14类案件,检察院直接侦查
时间:2026-08-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仅承担着追诉犯罪、捍卫公共利益的使命,更依法享有对特定职务犯罪的直接侦查权。检察侦查权作为一种刚性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职、严防司法腐败的一柄利刃。当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触碰法律红线时,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检察侦查重要职权。这是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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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检察侦查




检察侦查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它与批捕、起诉、诉讼监督等,都属于检察机关的基本职权。

通俗地讲,检察院的角色是“法律监督者”——监督公安办案是否合法、法院判案是否公正、监狱、看守所管理是否规范等等。检察侦查就是检察院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发现司法领域的违法犯罪,自己立案、自己侦查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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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察侦查查谁?




检察侦查盯的不是普通老百姓,而是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特殊主体”。

第一类:司法工作人员

就是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具体来说,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和社区矫正部门等司法机关工作,担负刑法规定的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四种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职权实施的14类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具体包括:

1.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

2.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条)

3.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47条)

4.暴力取证罪(刑法第247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248条)

6.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

7.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

8.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条第1款)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399条第2款)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399条第3款)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9条第3款)

12.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400条第1款)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400条第2款)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401条)

第二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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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现司法违法犯罪,群众如何举报?




如果您掌握司法工作人员存在徇私办案、违规执法、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等违法违纪线索,欢迎向检察机关检举揭发,检察机关将严格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予以保密。

依法举报官方渠道:

12309中国检察服务热线

12309检察网络平台

属地检察机关检察服务中心线下窗口

检察侦查,既是惩治司法腐败的利剑,也是守护群众公平正义的屏障。检察机关将持续依法精准履职,坚持严监督、肃乱象、护公正,以强有力的内部司法监督,维护司法权威、守护社会公平正义。



END


文字:第三检察部 傅伟佳

编辑:办公室 王淑毓 审核:武卓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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