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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非法医美!乌海一女子注射肉毒素中毒
时间:2026-03-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我院办理了一起发生在乌海市海勃湾区的妨害药品管理案件。家住海勃湾区的居民小丽(化名),为追求美观,通过他人介绍,接受了“美容师”婷婷(化名)提供的上门注射“瘦脸针”服务。注射后不久,小丽即出现急性中毒反应,身体多项机能异常,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虽经全力救治最终脱离生命危险,但因中毒损害严重,小丽历经长达近两个月的治疗才逐步康复,身心均受到严重伤害。




经查,犯罪嫌疑人婷婷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其为被害人小丽注射的肉毒素,系从网络不明人员处低价购入,该肉毒素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无合法来源、无质量安全保障。本院经依法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婷婷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未取得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目前我院已依法对婷婷提起公诉。







医美注射事关身体健康,爱美人士务必高度谨慎,一旦选择不当,极易带来不可挽回的健康损害。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居民朋友:肉毒素属于医疗用毒性药品,注射属于医疗行为,必须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规医疗机构内,由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专业人员操作。凡是用于注射的医美针剂,均需取得国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严禁使用来源不明、无正规手续的药品。无证注射、“黑针剂”极易导致中毒、器官损伤甚至危及生命。如发现非法行医、非法销售医美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让我们共同守护自身与家人的健康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文字:第一检察部 王翔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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