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社区矫正,有人会误认为它是“刑满释放缓冲带”,或是“法外开恩避风港”。事实上,社区矫正绝非“放羊式”管理,更不是“无刑化”放纵。《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当前,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持续深化“巡回+科技”监督机制,通过定期开展巡回检察、运用大数据开展智能监督,织密社区矫正监督网。
即便佩戴定位设备,也不代表监管可以放松。部分矫正对象试图通过他人代持定位设备、隐瞒行踪等方式逃避监管,这类行为均在检察监督范围内。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机构需通过电话通讯、实时视频等方式掌握对象动态,检察人员则会进一步核查定位数据真实性——比如比对定位轨迹与实际活动范围是否一致,排查“人机分离”情况;检查实地走访记录,确认是否覆盖矫正对象工作、居住场所;审核思想汇报内容,判断是否反映真实改造情况,从多维度确保监管不缺位。
矫正对象虽因犯罪承担法律责任,但合法权益不应被剥夺。《社区矫正法》第四条明确,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学习等权利依法受到保障,检察人员监督的重点之一,就是杜绝对矫正对象的“标签化歧视”,助力其体面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的宽容有底线,对多次违规、拒不服从监管的矫正对象,依法收监是必要手段。根据《社区矫正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矫正对象严重违反监管规定的,需依法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予以收监,检察人员会监督收监程序是否及时、合法——包括核查社区矫正机构是否在发现违规后及时固定证据,是否按规定向法院、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收监材料,是否存在因拖延导致矫正对象继续违规的情况,坚决防范“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不同类型的矫正对象,犯罪原因、悔罪表现存在差异,若使用统一矫正方案,难以达到改造效果。《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要求,“根据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检察人员会监督矫正方案是否“一人一策”,避免“模板化矫正”。
矫正对象因工作、生活需要跨省外出或迁居时,容易出现监管“断档”风险,这是检察监督的重点领域。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矫正对象外出、迁居需经批准,执行地变更后,相关法律文书需抄送检察院,检察人员会监督审批流程与文书流转是否规范。
信息化监督“科技赋能”:杜绝“虚管”
仅靠纸质台账记录监管情况,可能存在“台账漂亮、实际监管缺位”的问题。如今,检察监督已逐步转向“大数据赋能”,通过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平台,对矫正对象定位轨迹、请假记录、奖惩情况进行智能比对。
社区矫正兼具惩罚与教育属性,既要通过监管让矫正对象认识到法律威严,也要通过帮扶为其回归社会创造条件。检察机关既是社区矫正的监督者,也是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的保障者,一方面严厉打击脱管漏管、违规执法行为,另一方面保障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助力社会和谐稳定。
文字:第三检察部 段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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