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时,出现以下8类情形,检察机关会依法介入监督,纠正违法行为:
(一)执行立案活动违法的(比如该立案执行却未立案);
(二)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违法的(比如不符合减免条件却违规减免);
(三)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违法的(比如未达到中止/终结条件却擅自停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应当执行而不执行的(比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却“放着不执行”);
(五)损害被执行人、被害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比如执行错误导致无关人员财产受损);
(六)刑事裁判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后未依法返还或者赔偿的(比如判决撤销后,已执行的财产未退还);
(七)执行的财产未依法上缴国库的(比如应上缴的罚金、赃款未按规定入库);
(八)其他违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