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形态多样化发展,传销活动披上各种“新衣”悄然蔓延。近日,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意见书,成功对“藏品一号”网络传销案作出行政处罚,充分彰显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的治理效能。
2021年9月,赵某某、苏某某在乌海市海勃湾区参与“藏品一号”项目,通过APP以推销红景天精油等保健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价格畸高的精油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下线人数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并以团队计酬,形成一个会员层级关系清晰的“金字塔”网络传销组织架构,扰乱正常经济社会秩序。赵某某、苏某某发展的人数达到立案标准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其二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作出后,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通过在审查刑事卷宗后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苏某某虽然发展下线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证据不足,但是二人参与“藏品一号”项目后,以推销红景天精油等保健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精油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下线人数作为计酬返利依据,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依法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苏某某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故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书,行政机关采纳《检察意见》内容,最终决定对赵某某、苏某某二人没收违法所得25万元。
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了“不起诉不等同于免予处罚”的法律原则。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可能基于案件情节、社会危害性、嫌疑人认罪态度等多重因素,但行政违法事实一旦成立,仍需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和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传销行为的构成要件,只要符合“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下线业绩计提报酬”这三个特征,即构成传销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违法线索,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检察意见启动调查程序,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形成了治理合力,确保违法行为无论在刑事还是行政层面都能得到相应评价,避免“不刑不罚”的漏洞。
警示意义:参与传销必担责。参与传销活动,即使未实际获利,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传销活动的危害不仅体现在经济层面,更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扰乱了市场秩序。每个公民都应增强识别传销的意识和能力,认清传销“拉人头”、“收入门费”、“团队计酬”的本质特征,自觉远离传销陷阱。
文字:第二检察部 张蕊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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