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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 不“刑”也得“行”
时间:2025-04-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真实案例

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高某某伙同刘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并未按照相关规定配备消防安全设施的情形下,通过他人购买非国家标准成品油并将该油储存在两辆没有上户常年未检测的油罐车内,油罐车已不能驾驶,有漏油现象,不符合国家标准。


01
法条速递

二人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条的规定,但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作业活动时,尚未造成重大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其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问:但当事人被不起诉后,是否意味着不需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了呢?

当然不是!“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

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根据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程序,刑事检察部门向行政检察部门移送了这起涉及非法经营案件。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通过在审查刑事卷宗后认为,虽然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刘某其的行为尚未造成重大严重后果,但是其行为存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二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非国家标准成品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依法对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刘某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机关采纳《检察意见》内容,最终决定对高某某、刘某二人没收违法所得220069元,并罚款13万元。

问:那么,什么是行刑反向衔接?

行刑反向衔接,是指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跟踪督促。行刑反向衔接实现了从刑事司法环节向行政执法等环节的反向过渡、对接,确保了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后续处理的连贯性和完整性。例如,一些轻微犯罪行为,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及时将案件线索及相关情况移送至对应的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对当事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做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

END


文字:第二检察部 张蕊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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